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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球协会章程
2005-08-08 13:18:00
第七章 新闻宣传
第四十六条
广播、报道、电视权
(一) 中国网协及其会员单位,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对负责承办的竞赛和活动,拥有广播、报道和电视转播权。未经中国网协或有关会员单位允许,任何媒体不得擅自进行广播、报道、电视播送和采访。
中国网协直接管理的比赛和活动,其境内外影视部门必须与中国网协签约后,方可进行报道、转播。
(二)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中国网协批准,均不得进入比赛或活动场地进行录像、录音和采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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