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体字〔2012〕445号
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行业企业网球赛竞赛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网球协会,各行业体育协会秘书处,有关企业:
为积极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重要作用,全面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9月6日至10日在湖北省京山县举行2012年全国行业企业网球赛,现将竞赛规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做好组队参加准备工作。
社体中心、中国企业体育协会、中国网球协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 日
2012年全国行业企业网球赛竞赛规程
一、赛事名称
2012年全国行业企业网球赛
二、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中国企业体育协会
中国网球协会
三、承办单位
湖北省网球协会
京山县人民政府
四、运营单位
北京中网泰尼斯体育发展中心
五、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2年9月7日至9日(6日报到,10日离会)在湖北省京山县举行。
六、竞赛项目
(一)企业团体赛
团体赛设第一男子双打、第二男子双打、混合双打,其中每个选手最多可参加2项比赛,男子双打之间不允许兼项。
(二)企业家双打比赛(性别不限)
每队限报两对选手,企业团体赛和企业家双打比赛不得兼报。
七、企业团体组队资格
(一)组队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正式注册成立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金应为人民币100万元(或与100万人民币等值的美元及等值的外币)以上。
(三)不限国企、民营和外资企业。
*以上各项均以企业营业执照刊载事项为准。
(四)本届比赛原则最多接受32支代表队报名参赛。
八、参赛资格
(一)选手资格认定按照中国网球协会《业余选手身份认定规则(2011版)》执行,因参赛选手资格不符、舞弊参赛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参赛代表队和运动员自行承担。
(二)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1人,运动员不超过10人。参赛选手必须是参赛企业正式职工(在职时间六个月以上)。
(三)允许常年工作在中国的港澳台及外籍选手代表本企业参赛,每个代表队最多可报2名港澳台或外籍选手。选手的身份验证以护照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合法居留证件或文件为准,不能提供有效居留证件或文件的,不能报名参赛。
(四)参赛选手须自行在本人所在地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医疗机构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该项比赛,并亲笔签署自愿参赛责任书。
(五)参赛选手年龄:
1.企业团体赛:
男选手年龄:30-59岁(即1953年1月1日至198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
女选手年龄:25-54岁(即1958年1月1日至1987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
2.企业家双打比赛:
年龄:35—60岁,即1952年1月1日至1977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至少一名参赛选手满足企业家资格,企业家搭档须为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40-60岁),企业家指企业的正、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或等同职务。
(六)中国企业体育协会、中国网球协会有权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做出最终决定(中国企业体育协会对企业资格和企业人员资格有最终认定权;中国网球协会对参赛选手业余身份有最终认定权)。并在中国企业体育协会网站(chinaqyty.sport.org.cn)、中国网球会员网(www.imcta.cn)公布信息,仲裁结果不接受后续申诉。
九、竞赛办法
(一)企业团体赛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单循环赛制;第二阶段采用淘汰附加赛;组委会将根据具体报名情况决定最终赛程赛制,详见补充通知。
(二)企业团体赛采用3场2胜制(须打满3场),出场顺序为第一男双、混双、第二男双。每场比赛均采用单盘决胜制(有占先),先胜6局并净胜对手2局为本场胜。局数6—6时,采取平局决胜局(抢七)决出胜负(如遇天气影响,经组委会同意,裁判长有权调整赛制)。
(三)企业家双打比赛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单循环赛制;第二阶段根据报名情况由组委会决定赛制。
(四)企业家双打比赛每场比赛采用单盘决胜制(有占先),先赢6局并净胜对手2局为本场胜。局数6—6时,采取平局决胜局(抢七)决出胜负(如遇天气影响,组委会有权调整赛制)。
(五)循环赛决定名次的办法:循环赛按获胜次数多少决定名次;如两队获胜次数相等,按两队相互比赛的胜负决定名次;若三队或三队以上获胜次数相等,则按净胜场数多少决定名次;再相等,则按净胜局数决定名次;仍相等,则按净胜分数决定名次;再相等,由组委会组织抽签决定。在同一轮次判定名次中,还剩两队仍相同,则按其胜负关系决定顺序。
(六)2013年起团体赛将根据赛事规模考虑采取分级制和升降级制。2012年团体赛成绩作为2013年分级依据。
十、竞赛规则
采用中国网球协会审定的最新《网球竞赛规则》。
十一、报名
(一)报名日期和报名办法:
第一阶段报名(申请组队资格):2012年8月1日前登录中国网球协会会员网 www.imcta.cn 报名,提交代表队信息和领队信息并将企业营业执照传真至组委会。
第二阶段报名(确定参赛队名单):2012年8月20日前登录中国网球协会会员网 www.imcta.cn 提交所有参赛队员和教练员信息(未注册选手,在线完整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实名注册后报名)。
报名截止后,报名名单经资格审查后在中国网球协会会员网www.imcta.cn公示。
参赛名单变更需在领队会前提交书面申请,可以调整已经报名参赛人员(含参赛队员和候补队员)的参赛项目。因资格审核已经结束,不再接受新增参赛人员。
8月20日后,各代表队将最终名单加盖企业公章(国有企业可加盖党委、工会章)传真至组委会,签到时上交原件。
(二)报名费每队1000元。在组委会接受第一次报名后8月20日前汇入组委会指定账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组队资格。组委会指定账号:
账户名称:北京中网泰尼斯体育发展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崇文门支行
银行账号:340259022796
行 号:104100004048
(三)报名联系方式:
1、中国网球协会
中国网球协会会员网:www.imcta.cn
会员服务热线: 010-67103773
2、北京中网泰尼斯体育发展中心(中国网球协会)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甲3号翔龙大厦D13
邮 编:100061
联系人:张贺
电 话:010-67103773
传 真:010-67113883-25
十二、报到
(一)报到时间:赛事监督、裁判长、裁判员及各代表队均于2012年9月6日报到。
(二)报到地点:湖北省京山县(具体地点见赛事补充通知)。
(三)各代表队报到时,须同时交验运动员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国有企业可加盖党委、工会章)的选手名单原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所有参赛队员签署的自愿参赛责任书。
十三、抽签
2012年9月6日15:00举行抽签仪式,各参赛队派代表参加。不能参加者,由组委会代抽。
2012年比赛不设种子,所有参赛队随机抽签入位。赛事对来自同一城市、同一系统和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可采取适当的回避措施,具体方案根据报名情况在赛前由组委会作出决定并在抽签前公告。
十四、比赛用球
(一)比赛用球(威尔逊)。
(二)每场比赛使用2只新球。
十五、服装要求
参赛运动队应有全队统一式样的队服。开幕式和颁奖仪式各队应统一着装。
参赛运动员应穿着符合网球比赛要求的服装上场比赛,双打选手应穿相同款式或式样的服装。原则上不得穿着图案或商标过大的服装或其他运动的服装。除天气原因,不得穿长衣长裤。
十六、对参赛选手违反行为准则的处罚
参赛选手违反行为准则,给予三级罚分(警告、罚分、罚局)的处罚,并按照中国网球协会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七、申诉
为维护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对选手资格有异议,应由代表队领队在抽签前提交书面材料向组委会申诉,申诉方承担举证责任。抽签开始一律不再受理任何选手资格申诉。
申诉时应交纳申诉费1000元,组委会方可受理申诉进行核查,否则不予受理。申诉成功,申诉费退还;否则申诉费不予退还。
十八、奖励办法
获奖名次、奖励办法及赛事总奖金额将于8月20日前公布。
十九、参赛运动员排名积分
参加团体赛运动员将获得中国业余网球排名积分。
参赛积分5分;胜场分:5分。
企业家双打比赛暂不纳入中国业余网球积分排名体系。
二十、赛事监督、裁判长、裁判员
赛事监督、裁判长由中国网球协会指派,副裁判长和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赛事监督、裁判长和临场裁判员有权检查参赛运动员的有效证件。
二十一、医生
比赛现场安排有经验的医生处理运动员的伤病,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二、参赛费用
各参赛队往返差旅费、食宿费、医疗费等自理。
二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十四、本规程解释权、修改权属中国企业体育协会、中国网球协会。
附件:自愿参赛责任书
附件:
自愿参赛责任书
我自愿报名参加本次网球项目比赛并签署本责任书。对以下内容,我已认真阅读、全面理解且予以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我愿意遵守本次交流活动的所有规则规定;如果本人在参赛过程中发现或注意到任何风险和潜在风险,本人将立刻终止参赛或报告赛会组委会。
二、我充分了解本次交流活动期间的训练或比赛有潜在的危险,以及可能由此而导致的受伤或事故,我会竭尽所能,以对自己安全负责的态度参赛。
三、我完全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并经医院检查确认自己的健康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身体不适或疾病(包括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心肌炎、其他心脏病、冠状动脉病、严重心律不齐、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病、以及其它不适合网球运动的疾病),因此我郑重声明,自愿参加本次网球比赛。
四、我同意接受主办方在交流活动期间提供的现场急救性质的医务治疗,但因医疗救治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负担。
五、我本人以及我的继承人、代理人、个人代表或亲属同意放弃因本赛事活动导致本人因伤因病致残或死亡对赛事主办方、组委会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表队成员签名(含领队、教练):
201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