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网球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扩大网球人口,奠定后备人才基础,保障中国网球协会少儿网球发展联盟积分赛规范开展,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网球协会少儿网球发展联盟积分赛(以下简称“积分赛”)是指由中国网球协会少儿网球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主办,联盟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参与的少年儿童(12岁以下)网球比赛,也包括经申请联盟批准授予联盟积分的全国现有青少年相同赛事,联盟积分赛分为地区赛、精英赛和总决赛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将设短式网球、过渡网球和网球三个项目。

  第三条 联盟积分赛归中国网球协会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和网络录制、复制及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其他与赛事和活动相关的知识产权等。未经允许和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上述权利。

第二章 积分排名机制

  第四条 中国网球协会少儿网球发展联盟负责对积分赛和积分排名体系进行管理。

  第五条 联盟积分赛只接受联盟会员参赛,具体参赛资格按积分赛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联盟积分赛分为地区赛、精英赛和总决赛三个级别,运动员参加不同级别比赛可获得不同积分。具体积分按联盟积分赛竞赛规程总则中积分和排名办法计算。

  第七条 运动员排名根据积分多少排序,以周为单位进行更新。

  第八条 短式网球、过渡网球和网球独立计算积分和排名,相互之间不能换算。

第三章 积分赛举办方法

  第九条 联盟根据全国青少年网球发展现状制定联盟积分赛计划并在联盟官方网站www.ctajunior.org.cn公布。

  第十条 总决赛每年举办一次,由联盟秘书处根据少儿网球发展实际需要在年初拟定比赛时间并在联盟官方网站公布。有意承办总决赛的单位可在年初向联盟秘书处提出承办申请,联盟秘书处根据各申办单位承办条件确定具体比赛时间、地点,并至少在赛前90天公布比赛具体计划。

  第十一条 精英赛每年在不同地点举办不少于6站,有意承办精英赛的单位可在年初向联盟秘书处提出承办申请(包括时间、地点、场地、交通、食宿、经费保障等情况),联盟秘书处根据各申办单位承办条件确定具体比赛时间、地点,并至少在赛前60天公布比赛具体计划。

  第十二条 地区赛由申办赛事和加盟赛事构成。

  第十三条 地区赛原则上利用周末和公共假期全年在全国各地均可举办,联盟秘书处根据申办和加盟赛事情况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第一周公布下一季度赛事计划。

  第十四条 利用周末举办的地区赛原则上在1个周末内完成,如参赛人数较多,为保障每名运动员参赛场次,可利用两个周末完成赛事。如遇下雨等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3个周末完成赛事。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可在联盟公布下一季度赛事计划30天前通过联盟官方网站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举办地区赛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赛事举办时间、地点、场地数量、比赛项目、预计参加人数、赛制等内容,具体按网站提示进行申请。

  第十六条 获得批准的赛事由联盟秘书处在下一季度赛事计划中公布。该类赛事统一名称为“**杯中国网球协会少儿网球发展联盟积分赛(地区赛)”,主办方为中国网球协会少儿网球发展联盟,承办方为各申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设推广单位、协办单位、赞助单位等。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地市、县市体育部门或教育部门主办的各类12岁以下网球、过渡网球、短式网球传统赛事具有加入联盟积分赛系列资格。加入后,赛事传统和比赛办法可保持不变,参赛运动员按联盟积分赛积分排名办法获得联盟积分排名。

  加入联盟积分赛系列申请由各传统赛事主办方通过联盟官方网站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赛事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已举办届数、举办时间、地点、场地数量、比赛项目、预计参加人数、赛制等,具体按网站提示进行。

  第十八条 获得批准加入联盟积分赛系列的传统赛事名称为“***比赛暨中国网球协会少儿网球发展联盟积分赛(地区赛)”,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按传统保持不变,增加中国网球协会少儿网球发展联盟作为积分授权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联盟宣传推广义务。

  第十九条 获得批准加入联盟积分赛系列的传统赛事裁判长须经联盟认可并使用联盟网站赛事系统报名、抽签和上报成绩。

  第二十条 获得批准授予联盟积分的现有传统赛事计划单列并在联盟积分赛赛事计划中公布,该类赛事只接受规程规定区域范围内的运动员参加,运动员参赛资格由主办单位负责审核。

  第二十一条 联盟积分赛需要按照举办所在地治安、工商、卫生、税务等政府部门要求,由承办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赛事组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赛事监督和裁判长由联盟认定与指派。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按联盟积分赛技术手册要求(另行颁布),规范履行承办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中国网球协会少儿网球发展联盟官方网站是中国网球协会少儿网球发展联盟管理赛事和活动的网络信息平台,联盟主办的积分赛使用联盟赛事管理系统进行报名、抽签、编排、成绩和排名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赛事承办方负责查验参赛运动员注册会员资格和第二代身份证(外籍运动员查验护照)。

  第二十六条 赛事成绩由裁判长利用联盟赛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承办联盟积分赛的单位需与联盟签订统一的承办协议,联盟将对赛事冠名、广告等事项进行招商。承办单位的所有商业活动须在不与联盟发生冲突下进行。联盟将根据赛事开发情况和各积分赛规模给予承办单位相应经费补助。在获得赛事资助经费前,承办经费以承办单位自筹为主。

  第二十八条 提倡承办单位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须做好赛场和驻地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易发生危及公共群体的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应有应对预案。

  第三十条 比赛期间,赛场须保障参赛人员人身安全并具备必要的伤病紧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 相关人员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参赛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利用赛事进行赌博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赛运动员应严格遵守《运动员行为守则》,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尊重教练。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确认参赛身份,严格遵守竞赛规程和规则。

  第三十三条 参赛教练员应严格遵守《教练员守则》,在临场指挥中控制情绪,不以错误言行诱发运动员、观众寻衅滋事,对出现负面情绪的运动员及时进行劝阻。

  第三十四条 比赛裁判员应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的各项规定,掌握和理解规程,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国网球协会制定的最新规则、裁判法及其他有关制度、条例等,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裁判长应在赛前对参加工作的所有裁判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在全部比赛结束后对该次比赛的裁判工作做出总结,同时将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国网球协会少儿网球发展联盟。

第六章 处罚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联盟积分赛申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赛事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利用赛事从事非法宣传活动的;

  (三)组织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不文明活动的;

  (四)不认真落实《竞赛技术手册》的要求,出现重大失误,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未经授权使用中国网球协会少儿网球发展联盟主办名义运营赛事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取消团体会员资格。

  第三十八条 承办单位擅自中止承办赛事和活动的,给予停止1年至3年赛事申办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裁判员如出现下列情况时,将给予警告、停止本场或本次比赛裁判工作(费用全部自理)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网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决定,给予停止裁判工作1年至终身、取消称号等处罚。

  (一)执法不严,误判较多,故意错判、漏判;

  (二)不服从裁判长工作安排;

  (三)重大的工作失误,造成比赛中断;

  (四)未经批准,赛前迟到、提前离会或绕道抵达赛区;

  (五)执行裁判工作期间酗酒;

  (六)收受贿赂。

  第四十条 联盟将建立运动员信用评价体系,对于参赛资格造假、违反《运动员行为准则》、信任制比赛中不诚实守信等行为将记录在案,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停赛直至终生禁赛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团体会员单位和参赛运动员的奖励按照联盟积分赛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网球协会少儿网球发展联盟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