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网球场馆设施审定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审定工作质量,依据《中国网球协会网球场馆设施审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球场馆设施审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参加中国网球协会网球场馆设施审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中国网球协会其他设施审定人员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审定专家资格

  第四条 审定专家资格由中国网球协会管理,中国网球协会场馆设施审定办公室集中培训及考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中国网球协会审定专家合格证》并注册成为中国网球协会审定专家,注册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 审定专家名单将在中国网球协会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六条 审定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最新的网球场地设施标准、相关体育工艺设施标准、竞赛规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在审核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网球(或相关)工作满5年,具有网球场馆设施设计、施工、咨询、检测等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中国网球协会批准的国家级裁判资格或体育院校从事网球专业教育教学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中国网球协会颁发的网球高级教练员以上证书者;

  (三)自愿参加网球场馆设施审定工作,并接受中国网球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中国网球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审定专家资格

  (一)Ⅰ级、Ⅱ级网球场馆设施审定专家

  获得中国网球协会审定专家资格满三年,且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可独立掌握审定流程,并对场地、照明、声学、显示屏、智能化等审定内容熟练掌握,可独立完成审定报告和相关表格填写等工作。

  (二)Ⅲ级网球场馆实施审定专家

  获得中国网球协会网球场馆设施审定专家资格,且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审定专家的注册与资格审核

  (一)审定专家每三年进行一次注册。

  (二)中国网球协会将在注册期间对审定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可继续从事相关审定工作。审核不合格将停止其注册资格。

  第九条 资格审核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审定工作要求;

  (二)负责审定的场馆3年内是否有投诉情况;

  (三)在参加审定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对自己的职责能否认真履行;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五)是否满足晋级为Ⅰ级场馆审定专家的资格;

  (六)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或其他不良违纪违法记录;

  (七)中国网球协会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在注册期内,年满65岁将不再担任审定专家,并停止审定专家资格。如中国网球协会确有需要,且专家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定工作的,将研究决定其是否继续担任审定专家工作。

  第十一条 因身体条件不能承担审定工作,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审定专家申请,中国网球协会将终止其审定专家资格。

第三章 审定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审定专家在审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场馆审定规定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场馆设施建设质量的核验权;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审定劳务报酬;

  (四)中国网球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审定专家在审定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场馆设施审定工作提供真实、可靠、公正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审定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审定各项工作;

  (三)发现申请方在审定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国网球协会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在工作中应严于律己,克己奉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为申请方保守技术秘密,确保申请方的知识产权,维护申请方利益;

  (六)中国网球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审定专家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审定专家注册制由中国网球协会场馆设施审定办公室统一组织并建立,在此基础上建立专家库,并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中国网球协会将建立审定专家满意度调查机制,听取有关各方对审定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操守等方面的意见。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工作的法规政策和网球相关技术标准方面的学习。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中国网球协会审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秉持公正性和诚实性的原则,参与审定工作的专家需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审定人员公正性及保密性声明》等相关文件,以此约束其在参与审定过程中行为的公正性及保密性。

  第十七条 审定工作内容

  (一)对申请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

  (二)Ⅰ级、Ⅱ级网球场馆现场审定:

  1、网球场馆场地布局、功能流线;

  2、场地(场馆)周边设施、环境;

  3、器材、设施配备;

  4、无障碍设施的设置;

  5、场馆路引、标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审定工作要求

  (一)审定专家应以科学、公正、准确、严谨的态度参加审定工作,在审定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独立、认真地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并对自己的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定专家应遵守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补助及劳务费等一律按照中国网球协会规定的标准及要求执行,不得接受被审定单位的宴请、馈赠及劳务报酬等。

  (三)审定专家在工作期间应公开说明现场存在问题及现场审定结果,不得与申请方就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单独商议处理。

  (四)审定专家不得向申请方就审核情况预告问题和做出最终结论。

  (五)审定专家在其审定活动中应保守所获得的、产生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九条 审定专家技术能力要求

  参与中国网球协会网球场馆设施审定的专家,需具备专业基础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岗资格证书,能熟知审定相关技术标准、方法和程序,并能有效控制本人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理解工作的整体要求以及自己所从事活动的重要性。定期参加系统培训(理论+实操),实时跟进掌握新政策,新标准。

  第二十条 审定专家的培训及继续教育

  (一)中国网球协会将针对网球场馆设施审定工作需求情况举办专家培训班,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考试合格者将颁发《中国网球协会审定专家合格证》。

  (二)中国网球协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审定专家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考试合格者方可进行注册工作。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取消审定专家资格。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的审定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审定,影响审定工作的;

  (二)在审定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中央八项规定等廉洁自律要求,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审定活动的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四)审定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审定结果的;

  (五)以审定专家的名义从事有损中国网球协会形象活动的;

  (六)未经中国网球协会选派,私自接受审定工作的;

  (七)借审定机会,私下推荐中国网球协会之外的单位参与审定活动的;

  (八)弄虚作假获得从事审定工作资格的;

  (九)审核意见严重违反场馆建设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审定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警告、或一次严重警告的,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审定工作,累计三次警告或两次严重警告者,中国网球协会将取消其审定专家资格,并通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网球协会。并保留对情节严重者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5月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中国网球协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