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网球协会(简称中国网协)。英文译名:CHINESE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为C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网球(Tennis)、软式网球(Soft Tennis)、板式网球(Padel 或 Padel Tennis)等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围绕《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目标任务,坚持人民至上、自信自立、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和胸怀天下,贯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助力健康中国建设,认真抓好全民健身、竞技网球、青少年网球等各项工作,促进网球运动推广普及、竞技实力提升及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动网球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强同相关国际体育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tennis.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研究制定网球运动发展规划、计划、方针、政策和制度,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二)联系、团结网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其他网球工作者、网球爱好者及热心支持网球事业的团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推广和普及网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丰富人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指导网球项目文化、教育工作;

  (四)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组建国家网球队及后备人才梯队,组织培训、集训,努力攀登世界网球竞技高峰;

  (五)促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其他相关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注册管理、业务培训、等级晋升和资格审查等工作;

  (六)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对在中国境内举行的网球赛事和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七)指导网球项目的宣传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协调重要赛事和有关活动的转播和宣传工作;

  (八)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网球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组织开展网球项目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提高网球工作科学化水平;

  (十)负责网球项目反兴奋剂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及管理等内容;

  (十一)负责制定网球项目运动水平等级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网球项目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制定网球项目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开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统筹实施;开展社会合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网球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十三)组织研发与网球运动相关的器材和设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编制及认证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登记、从事网球运动领域的社会组织,或从事与网球运动相关体育产业的企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热心支持中国网球事业发展,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网球运动的个人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认真执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及被选派参加国内外网球比赛、活动的权利;

  (六)优先参加本会援助和发展计划的权利;

  (七)查阅本会章程、规定等文件;

  (八)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享受本会提供的其他会员服务;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竞赛和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为本项目的发展积极地做出贡献;

  (五)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其他会员做好各项工作;

  (六)服从本会的生效裁决或决定;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单位会员应当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及时上报会员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章程/注册信息修改、组织形式变更、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变动等信息);开展网球运动的普及、推广和提高工作。

  个人会员应当重德守纪,维护本会名誉;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在进行媒体传播等活动时,不得违背本会的宗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29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管辖范围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